停车场内乱停车,最高可罚200元
《阜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邀您提意见
停车场内乱停车,最高可罚200元
日前,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就《阜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和意见。您有什么意见建议,请于5月13日前,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城乡建设局。
公共停车场应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规划管理方面,《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或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在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驾驶人停车和换乘。此外,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设置规范,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建设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配建停车场不符合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要求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擅自施划路内停车位,每个泊位罚500元
建设管理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施划设置或者调整路内停车泊位。擅自施划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擅自设置停车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条例(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了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路段: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主路,桥梁、隧道及其连接线、匝道路面;道路交叉口、学校和医院出入口、消防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附近三十米范围内的路段;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和无障碍设施通道;公共停车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的路段;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列明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最高罚5万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的用途,或者将停车场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规划确需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或者擅自占用停车泊位从事其他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个泊位每日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另外,在道路上超时停车或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根据相关规定,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可以依法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车主乱停车最高罚200元
停车管理方面,停车场内不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道路停车泊位内,不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停放者在免费路段的道路停车泊位内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48小时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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