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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获刑

来源:阜阳新闻网 热度:0 时间:2020-04-07
导读:
信用卡普及以来,受到很多人的欢迎,买东西、取现金,刷一下就行了。可信用卡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引来一些不法分子在这上面动起了“歪脑筋”,用假身份证件办理信用卡后,进行贩卖以牟利。
  
  日前,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件,两男子在网上购买身份证,再骗领信用卡82张,最终各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买身份证、乔装打扮
  
  辗转多处骗领82张信用卡
  
  80后小伙林某某和60后“大叔”彭某某,都是福建人。这一老一少,不仅是生活上的好朋友,更是“工作”上的好搭档。2014年3月,他们一路从福建北上,途经湖南,来到安徽蚌埠、宿州等地,不为欣赏沿途的风景,只为寻找各家银行。
  
  和平常的客户不同,他们去银行前先乔装打扮一番,并且只办理开通信用卡业务。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信用卡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但他们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银行信用卡。
  
  今年3月,两人来到阜阳后,与老乡黄某某(已判刑)碰头,三人分工合作:林某某通过QQ以每张100元的价格,从网友那里购买身份证;彭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手机卡,已备使用;黄某某则通过网银支付钱款给卖家。
  
  这一次,他们共购买了30张身份证。然后,林某某和彭某某分别挑选出和自己长相、年龄相仿的证件,前去办理信用卡,共办理69张。
  
  但伪装得再好,总有露出马脚的时候。随后,林某某、彭某某和黄某某的行为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三人被警方行政拘留十日。
  
  出来后,三人并没有因此而收手。离开阜阳后,他们在网络上大肆出售之前办理的信用卡。2015年7月16日,林某某、彭某某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抓获,并如实供述了共骗领82张(含此前骗领的13张)信用卡的犯罪事实。
  
  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各获刑3年
  
  4月,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某、彭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颍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某、彭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身份骗领信用卡共计82张,数量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彭某某在实施犯罪期间,因冒用居民身份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该行政拘留期限应在本次判处刑罚的期限中予以折抵。最终,法院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各判决他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
  
  说法
  
  4种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审理案件的法官解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个罪名,是2009年2月28日以后设定的。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借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包括4种行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这些贩卖的信用卡被不法分子购得后,多用于恶意透支、违法犯罪资金的流转等,危害极大。”该法官表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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