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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一副局长受贿清单公布:收受61箱茅台酒……

来源:安徽网 热度:0 时间:2021-03-30
导读:原太和县财政局副局长赵某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6.7482万元、美元0.4万元。日前,界首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56.7482万元、美金0.4万元

原太和县财政局副局长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6.7482万元、美元0.4万元。日前,界首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56.7482万元、美金0.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3月26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赵某某受贿案起诉书。

 

起诉书上显示,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大学本科,2000年6月任太和县财政局副局长;2003年6月任太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县财政局副局长;2005年4月任太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县财政局主任科员;2007年5月任太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县财政局主任科员、太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2009年3月任太和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2013年1月任太和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14年10月任太和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副县级主任;2017年1月任太和县政协副主席、太和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副县级主任。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太和县财政局副局长、太和县工业园管委会主任、太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等的职务便利,先后接受范某甲、车某某、高某甲等人的请托,在征地拆迁、企业选址、手续办理、款项拨付、职务提拔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56.7482万元、美元0.4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范某甲为了到太和投资能得到赵某某的关照,送给赵某某2万元;2014年至2020年,范某甲为了感谢赵某某在手续办理、征地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送给赵某某价值40万元的白酒提货券、价值44.52万元的茅台酒61箱、价值76.93万元的商铺2间。上述价值共计163.45万元。

 

2、2013年下半年,赵某某以借为名向高某甲索要20万元;2014年至2020年,高某甲为感谢赵某某在商品采购、项目中标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与赵某某处好关系,在款项拨付、项目中标等方面继续得到赵某某的关照,多次送给赵某某13万元、价值26.59万元的别克牌商务车一辆、价值51万元的茅台酒44箱。上述价值共计110.59万元。2017年5月,赵某某将10万元退给高某甲。

 

3、2012年,车某某为了感谢赵某某在征地拆迁、土地竞买、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某价值69.55万元的望和新城小区住宅2套。

 

4、2015年上半年,李某乙、马某甲为了感谢赵某某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与赵某某处好关系,继续得到赵某某的关照,送给赵某某一辆价值8万元的别克牌二手车。2016年上半年,赵某某以借为名向马某甲索要30万元。2019年8月,赵某某将车退给李某乙。

 

5、2014年8月,李某丙为了感谢赵某某在用地建厂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某30万元。2015年10月,赵某某将30万元退给李某丙。

 

6、2011年,巫某某为了请赵某某在用地建厂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某10万元,2012年底,赵某某将10万元退给巫某某。2015年12月,巫某某为了请赵某某在贷款担保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某20万元,2016年7月,赵某某将20万元退给巫某某。

 

7、2011年至2013年春节、2017年春节,李某丁为了感谢赵某某在企业选址、企业借款、降低地价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以及继续得到赵某某的关照,多次送给赵某某共计20万元。

 

8、2015年至2019年,朱某某为了感谢赵某某在企业借款、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送给赵某某共计15万元。

 

9、2011年至2017年,黄某某为了感谢赵某某在手续办理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与赵某某处好关系,继续得到赵某某的关照,多次送给赵某某共计14万元。

 

10、2017年至2020年,王某甲为了与赵某某处好关系,得到赵某某的关照,多次送给赵某某5箱茅台酒。2018年下半年,赵某某向王某甲索要20箱茅台酒。上述价值共计14.1582万元。

 

11、2007年至2019年,李某戊为了感谢赵某某在手续办理、协调贷款方面提供的帮助,以及继续得到赵某某的关照,多次送给赵某某共计13万元。

 

12、2005年至2019年,祝某某为了感谢赵某某在协调贷款方面提供的帮助,以及继续得到赵某某的关照,多次送给赵某某共计13万元。

 

13、2005年下半年,张某甲为了请赵某某在款项拨付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某3万元。2010年至2011年,张某甲为了请赵某某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某10万元。2012年春节后,王某乙将10万元从赵某某处要回退给张某甲。

 

14、2015年6月,周某某为了请赵某某帮忙协调村民阻扰施工问题,送给赵某某10万元。

 

15、2014年、2015年春节,高某乙为了请赵某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帮助,两次送给赵某某共计10万元。

 

16、2009年上半年,李某为了请赵某某在手续办理、用地建厂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某10万元。2015年10月,赵某某将10万元退给李某。

 

17、2008年至2016年,高某丙为了感谢赵某某在企业选址、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送给赵某某共计9万元。

 

18、2008年、2015年、2016年春节,马某乙为了感谢赵某某在企业选址、手续办理、企业借款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与赵某某处好关系,继续得到赵某某的关照,多次送给赵某某共计8万元。

 

19、2005年,吴某某为了感谢赵某某在企业选址、手续办理、项目中标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两次送给赵某某共计7万元。

 

20、2012年、2014年、2015年春节前,陈某某为了请赵某某在投资建厂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与赵某某处好关系,多次送给赵某某共计7万元。

 

21、2014年、2017年,张某乙为了感谢赵某某在工作安排、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两次送给赵某某共计7万元。

 

22、2017年春节前,李某庚为了请赵某某在手续办理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某6万元。

 

23、2014年7月,刘某甲为了请赵某某在款项拨付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某5万元。

 

24、2016年5月,范某乙为了请赵某某在土地出让金返还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某5万元。

 

25、2014年,杨某某为了请赵某某在企业用地、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某5万元。

 

26、2011年10月,孙某甲为了请赵某某在款项拨付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赵某某5万元。2012年底,赵某某将5万元退给孙某甲。

 

27、2015年、2019年春节前,刘某乙为了请赵某某在企业选址、土地出让金返还方面提供帮助,两次送给赵某某共计4万元。

 

28、2006年至2009年,张某丙为了与赵某某处好关系,得到赵某某的关照,多次送给赵某某共计4万元。

 

29、2012年至2013年,李某辛为了感谢赵某某在业务承揽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送给赵某某共计2万元购物卡、0.4万美元。

 

30、2002年,吴某某为了感谢赵某某在采购业务中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某2万元。

 

31、2013年春节,邱某某为了感谢赵某某在企业选址、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某一张金额2万元的银行卡。

 

32、2015年春节前,张某丁为了感谢赵某某在厂房使用方面提供的帮助,以及继续得到赵某某的关照,送给赵某某2万元。

 

33、2014年,王某丙为了请赵某某帮忙协调村民阻扰施工问题,送给赵某某2万元。

 

34、2011年,孙某乙为了感谢赵某某在干部任用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某1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

 

记者梳理获悉,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被告人赵某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界首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56.7482万元、美金0.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阜阳市监察委员会查封的太和县商品房及商铺等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26.6782万元、美金0.4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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