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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排水设施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颍州晚报 热度:0 时间:2020-04-07
导读:
 损害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餐饮、汽车修理等单位未配建预处理设施或配建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处5万元以下罚款……近日,我市草拟《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排放污水前应处理达标
  
  根据征求意见稿,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应依法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对这些行为可处罚款
  
  市政管理处、市排水公司有关人士介绍,平时巡查中发现部分住户私建违法建筑占据了排水井口所在区域,部分餐饮单位随意向管网内排放油污,造成管网疏通困难。为解决这类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破坏供水设施等行为可处罚款,最高可罚50万元以下。这些行为包括:圈占、覆盖、堵塞检查井、雨水井、排水管道进出口;掩埋、穿凿、损毁、盗窃城市排水设施及排水泵站配套电缆;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或排放油污等;建设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滥垦滥种、截流取水、明火作业或堆放杂物;在城市排水管网垂直地面上种植影响管网安全的树种、敷设线杆、安装广告牌基桩;擅自启闭城市排水设施闸门等。
  
  发现违规排污可举报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向自然水体排放污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南新区、阜合产业园区应设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在4月1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住建委公用事业科。电话:0558-2165359、2161559;电子邮箱:fygysy@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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